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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海监管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北建房〔2023〕27号)及《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北海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北建房〔2023〕261号)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导购房人缴存购房款应在缴款单据的摘要或附言栏中载明购房人姓名、项目名称、楼栋号、房号、资金用途(定金、购房款等)等信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须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银行收款回单作为商品房预售款已存入监管账户的证明材料。如银行收款回单所载明的信息不完整,无法与对应的监管账户、购房信息一一匹配,则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再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款清单》,一并作为商品房预售款已存入监管账户的证明材料。(材料要求:内容清晰、完整、开发企业盖章确认。)
三、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银行收款回单(样版)
2.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款清单
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2024年9月30日
(联系科室:资金监管科 联系电话:0779-203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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